新冠肺炎社保优惠政策
- 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2-26 16:33:00  阅读量:
新冠肺炎社保优惠政策。新冠肺炎是2020年初大规模爆发的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受新冠肺炎影响,全国各地实施封闭管理,所有人居家生活不得随意外出。百分之80的企业停工,因此,企业经营受影响,员工担心受新冠肺炎影响,自己的社保公司不能及时缴纳。近期,人社部出台了相关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保障社保参保人员社保缴费不受影响。
新冠肺炎社保优惠政策
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
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人力社保手机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本年度任一缴费期内缴纳全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三、逾期缴费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最晚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的,逾期期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对不后延办理手续的,根据现有缴费记录预发基本养老金,待完成补缴后,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一并补发。
参保人员因逾期缴费造成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待完成补缴后,基本养老金自应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其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规定,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2020年2月起补发。
(二)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一次性清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可后延办理手续。
(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为正常缴费。发生的垫付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
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四)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申报,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五)参保人员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足年限)达到我市要求的,医疗保险按规定对垫付医疗费补报销,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转。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
(六)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
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区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特殊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本通知要求。要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等方面工作,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三项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困难
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近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职工社保单位缴费“免、减、缓”三项措施。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述减免社保费政策预计将为企业减负6000亿元,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但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减免社保费相关政策。具体来看,“免”即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对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以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减”即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缓”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游钧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效果更直接,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将缓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初步估计,阶段性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力度超过去年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透露,在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平衡的条件下,各地可从今年2月份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在各地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预计可以降低企业负担1500亿元。
陈金甫进一步解释,在实施上述政策过程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上的,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可采取缓缴;在保证基金平衡和待遇发放前提下,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决策。此外,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期间免征滞纳金。
养老金能够足额按时发放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养老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情况。余蔚平表示,虽然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财政部和人社部已经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了详细测算,做了充分预案,计划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帮助地方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具体来看,一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重点是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从1998年到2019年,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累计超4万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5261亿元,今年还将继续加大力度缓解地方收支压力。
二是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通过基金中央调剂,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1500多亿元。据悉,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会提高到4%。
三是加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力度。截至2019年底,中央层面已经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划转工作,金额达1.3万亿元,地方层面划转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四是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力度。余蔚平表示,财政部将积极配合人社部等部门推动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金合理的调整机制,不断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谈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陈金甫表示,目前全国职工医保基金具备长期平衡基础。2019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期收入9000多亿元,支出7000多亿元,当期结余20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超13000亿元,可支付月数超过22个月。有86%的地区能够实现减半征收单位缴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不影响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据了解,按照国常会要求,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据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介绍,这三项政策在为企业纾缓困难时充分考虑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6.9万亿元,提取10.4万亿元,帮助近5400万缴存职工贷款购房,改善了住房条件。
一是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是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免费治疗新冠肺炎疾病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诊断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将会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前只适用于确诊病人,现在还包括了疑似病人。并且无论是有没有医保,都可以报销
对于新型肺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地方政府解决,患者是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的。不过各地情况不同,政策可能也存在差异,如果担心没有医保无法报销新冠肺炎,可以关注一下当地的报销政策。
新冠肺炎社保优惠政策,上文从多方面介绍了新冠肺炎影响之下,国家关于社保参保、缴费、报销的一些政策,大家可以通过阅读上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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