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2018新版本)
- 分类:社保常识 发布时间: 2019-12-16 09:43:22  阅读量:
《保险法司法解释(2018年新版)》全文。社会保险法可以保障社会保险参与人的基本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你对社会保险法了解多少?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社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现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关问题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适用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当时认定保险合同无效,适用保险法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前成立,保险标的转移、保险事故、索赔、代位等行为或者事件在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前成立。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声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终止的原因。保险法施行后,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30日;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移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保险标的物被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作为险情显著增加的原因。三十天。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评论:
条例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09.10.01,自2018年起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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