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 分类: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 2022-03-07 17:53:27  阅读量:
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女职工参加职工社保生育保险,连续交满一年可享受生育报销、生育津贴等福利。今天,我们就生育保险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大家唠唠。对生育保险政策不了解的,可以看看下面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一、孕期保障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温馨提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期保障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三、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常见问题解答
1、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三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女职工孕期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辞退孕期女职工,除非女职工有重大过错或其他情形。了解更多社保生育保险政策知识,请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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